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海洋科普教育基地(下面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促进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不断提升科普教育基地的水平和影响力,根据中国科协制定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及《中国海洋学会全国海洋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二条 组织和保障条件。科普工作管理制度,活动计划,组织设立和人员配备;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保障;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三条 科普活动。科普展览、展品研发能力及成果;科普资源集成、开发、共建共享;参加“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组织开放日)、 “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活动;扩大基地科普宣传教育的覆盖范围,推进社会化科普活动;科普活动(展览、报告、讲座等)的形式、手段、方法的创新。
第四条 科普活动效果。扩大对重点人群的辐射力;科普工作得到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经验推广;科普教育工作获得县(区)级以上奖励;具有省及国家范围内的示范效果(科普教育特点鲜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场所规模较大、科普内容科技含量高;在本地影响较大,在大型科普活动中表现出色,具有示范性)。
第五条 执行与联系。参加中国海洋学会组织的科普活动,完成学会部署的工作;按照要求报送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计划,并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六条 由学会领导、秘书处、科普工作委员会以及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负责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查,评分。 
第七条 评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从评估当年年初开始,第三年年底完成评估。
第八条 评估评分。1.组织和保障条件为20分;2.科普工作及活动为40分; 3.科普活动效果为25分;4.执行与联系为15分(见附录)。根据“评分标准”给出各项得分,所有项目得分相加给出总分,满分为100 分。 
第九条 评估流程。首先由各科普教育基地根据中国海洋学会印发的评估通知要求进行自评,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自评有关材料,未按时提交自评材料的科普教育基地,视为自动放弃评估;评估小组根据各科普教育基地上报的自测评估材料(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设备、实物、活动场所、科普产品等照片、录像资料;新闻报道复印件资料等),依据评分表评估打分;根据分值给出初评等级。
第十条 评估小组将初评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审定。批准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不需进行评估,其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 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2. 连续三年未参加中国海洋学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相关活动。
3. 连续三年未开展科普活动(以报送到中国海洋学会秘书处的材料为准)。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评定。 根据得分,评估结果分三级:优秀( 91-100 分)、合格( 60-90 分)和不合格( 0-59 分)。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科普教育基地授予“优秀科普教育基地”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经费奖励;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科普教育基地,限一年整改,若一年内还未达标,将被取消“全国海洋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第十四条 评估项目调整。 评估项目及评估表可根据科普教育基地发展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前向各科普教育基地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洋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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