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学会分支机构组织细则

(经2006年2月28日中国海洋学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特制定本规则。
  一、性质
  中国海洋学会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学术等活动的学术团体。
  二、名称
  中国海洋学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分别为中国海洋学会×××分会、中国海洋学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也不得称“学会”、“研究会”。
  三、基本职责
  1.制定工作计划,拟定管理规定;
  2.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评议、推荐优秀论文;
  3.开展科普活动,组织评议、推荐优秀作品;
  4.开展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为行政决策与企事业发展提供建议;
  5.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研讨班;
  6.团结联系海洋科技工作者,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
  7.为会员和科学家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8.受学会委托发展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并将会员发展、管理及缴纳会费等情况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9.密切与地方海洋学会和兄弟学会分支机构的横向联系;
  10.承担并完成学会以及挂靠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机构组成
  1.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应是专业水平较高并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党政干部兼任分支机构领导职务的,须经其本人所在单位按照组织程序报批。
  2.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但隔届可以再任。不得在两个(不含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兼任领导职务。
  3.委员会的组成应结构合理。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委员会中的比例不低于50%;委员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超过7人,秘书长1人。
  4.分支机构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五、审批程序
  1.关于分支机构的设立
  分支机构的设立不得重复、交叉。设立分支机构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在民政部登记。
  2.关于分支机构的调整
  对于专业设置不合理或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调整意见,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按程序办理手续。
  3.关于分支机构的换届
  (1)分支机构换届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海洋学会提出召开换届会议的申请(包括换届的时间、地点、选举的方式),经批复后方能组织换届。
  (2)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人选在选举前应经过广泛协商并征得挂靠单位同意,在召开换届会的两个月前上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填写《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报学会秘书处,并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3)选举结果在15天之内报学会秘书处备案,报送的内容包括会议议程、参会人员名单、选举产生的分支机构组成名单和会议纪要。
  六、请示报告制度
  1.分支机构应每年11月下旬向学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的活动计划,填写年度统计报表,并按要求上报年度评估表。
  2.分支机构举办主要活动时,须在一个月前将活动的主题、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及主办、协办等有关事宜向学会报告;活动结束后,须在15天内将活动纪要和有关材料报送学会秘书处。
  3.需邀请中国海洋学会领导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应提前15天正式行文报学会秘书处,以便安排。
  七、本细则由中国海洋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