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 2000年12月14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科协五届三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会应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如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如遇特殊情况,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需延期或提前召开时,应先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作出决议,并报中国科协批准。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应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的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对会议期间的领导。

  第四条 学会理事会在任届期满前6个月,学会应和中国科协学会部会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换届方案。学会应向中国科协学会部报送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换届方案。待得到中国科协学会部批复后,方可操作。

  第五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应向中国科协报送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

  (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规模,代表名额的分配,拟任理事产生的原则及方案。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学会章程修改报告和章程(草案)。

  (三)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及名额分配方案。

  (四)拟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及其简历,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选举办法。

  第六条 中国科协收到学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后,先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中国科协书记处。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议同意后,中国科协正式发文批复,并抄送学会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

  第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学会若以通信形式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时,应征得中国科协同意后,方能进行。在向全国会员代表寄送理事候选人选票时,应将理事候选人情况,学会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修改学会章程报告及章程(草案)等一并寄给全国会员代表进行审议。上述审议文件的回收、选票和会员代表意见的统计采用票箱密封统一封存,在规定的计票时间由监票小组开箱计票,以确保计票的客观公正。

  第八条 学会在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完成对理事会换届后,应在1个月之内,向中国科协报送下列文件:

  (一)会议选举结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会领导人名单。

  (二)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章程。

  (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四)学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报告。

  第九条 在学会报送上述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中国科协将出具证明函件,并抄报民政部。学会凭中国科协出具的证明函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到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条 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著名专家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工作作风民主。

  第十一条 学会负责人任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得兼任两个学会的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三)担任社团负责人以上领导职务不得超过3个。

  (四)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二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领导学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原则上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审议学会年度工作。理事会组成的原则:

  (一)理事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三)能够较好地体现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

  (四)理事会每次人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五)团体单位的理事原则上应控制在理事总数的1/10左右,以体现科技工作者在学会的主体地位。

  第十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学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每年不能少于两次,其组成原则是:

  (一)常务理事应热爱学会工作,并能保证有适当时间承担学会的工作。

  (二)专业、学科、行业分布比例适当。

  (三)常务理事应控制在理事会人员总数的1/3之内。

  第十四条 学会章程应参照民政部制订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进行规范和修订。学会可以根据本学会具体情况补充必要条款。经民政部核准生效后的学会章程,是学会开展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规范学会行为的准则,学会必须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的依据:

  1、国家现行的有关社团政策和法规。

  2、中国科协章程和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

  3、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二)学会章程的内容

  1、总则(含学会名称、性质、宗旨、管理体制、住所)。

  2、业务范围。

  3、会员(种类、入会程序、会员条件、会员权利及义务、会费)。

  4、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5、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6、学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8、附则。

  (三)学会章程的生效程序

  1、学会章程修订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学会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必须在15日至30日内报中国科协进行审查,由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关于港、澳、台会员,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