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六届六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 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性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学会承担。

  第五条 全国性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全国性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科协不予受理;
  (一)在学会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学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学会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学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全国性学会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需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书以及加盖学会印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中国科协所属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及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等文件报中国科协。

  第九条 全国性学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后,必须按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要求,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登记。准予登记的,由民政部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民政部准予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的,须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民政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全国性学会向民政部申请,经民政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必须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性学会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应当向中国科协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国性学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加盖学会印章的全国性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变更负责人时,需提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有关变更事项经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后,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全国性学会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中国科协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国性学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加盖学会印章的全国性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注销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有关注销事项经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后,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民政部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第十三条 全国性学会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必须确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挂靠单位,实行全国性学会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党务、行政、财务、外事、人事等方面,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十四条 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学会章程或在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即为该全国性学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全国性学会所有。

  第十五条 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六条 全国性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国科协六届六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