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国海洋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海洋科普教育基地在全国海洋科普宣传中的作用,根据中国科协《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标准》,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具备开展海洋科普工作条件(包括人力、物力、设
施和环境),并具有组织海洋科普活动经验,接受中国海洋学会管理的各类海洋文化博物馆、海洋馆、水族馆、海洋科技馆、中小学校、科研院所、海洋调查船、海洋台站、重点实验室、自然保护区等单位,均可自愿向中国海洋学会申报建立“全国海洋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海洋科普基地)。
        第二条 申报建立海洋科普基地报告,由学会秘书处会同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标准》进行考察,考察结果经科普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理事长批准。批准建立的海洋科普基地悬挂“全国海洋科普教育基地”的牌匾。
        第三条  经批准建立的全国海洋科普教育基地,同时成为中国海洋学会的团体会员。海洋科普基地必须遵守“中国海洋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缴纳会费,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不得以基地名义从事任何违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活动。
        第四条    海洋科普基地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为指
导,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要根据海洋科普基地自身的特点,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贴近生活的各项海洋科普活动,以提高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对海洋知识的了解,培养探索海洋的兴趣,增强海洋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要注重科普宣传教育的科学性、通俗性和趣味性,应有计划地对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表达能力;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主动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对基地自身和科普活动的宣传。
        第五条    海洋科普基地要积极参加每年由当地政府组织的“科技
周”、“科技日”、“科技节”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优惠开放。对学生团体参观至少要半价优惠。
        第六条  海洋科普基地要将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对全国性科普活动作出实际支持。
        第七条 海洋科普基地要与中国海洋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其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学会组织工作会议和各类普及海洋知识的活动。海洋科普基地要确定专人作为与科普工作委员会的联系人。
        第八条    海洋科普基地要按规定向中国海洋学会报送年度工作
计划和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各类科普活动应有文字、照片和录像的档案资料以及公众参与的人数等相关统计数据。
        第九条  中国海洋学会将以多种方式支持海洋科普基地的工作,包括为开展海洋科普讲座和海洋科普报告会推荐专家、提供有关海洋知识资料和相关政策信息,积极争取海洋科普教育基地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中国海洋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海洋科普教育工作的指导,不定期召开海洋科普基地会议,组织工作交流;定期对海洋科普基地作出评估。对严重违反《中国海洋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或不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二年内不开展海洋科普活动的,按有关程序撤销其全国海洋科普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海洋学会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海洋学会   
                                      200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