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健全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管理与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一、根据各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学会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

  二、性质与任务

  各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与各专业分会及各地方学会非隶属关系,不直接对外行文。其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2.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学会常务理事会;

  3.提出本工作委员会的有关重要报告或建议;

  4.研究、指导、协调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业务工作;

  5.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三、组织设置

  1.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1人;

  2.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其主任委员从学会常务理事中产生,副主任委员从理事中产生,必要时亦可聘请会员担任。

  3.学会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按分工参加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各工作委员会的秘书可由学会推荐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4.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4-5年。

  四、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由各工作委员会制订,并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