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健全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及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一、根据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常务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3.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5.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7.审议学会主要经费预算、决算,并监督使用情况;
8.审定学会的有关表彰和奖励事项;
9.审定学会各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提交的讨论事项;
10.审定学会参加国际组织及活动;
11.审定向有关部门推荐学科带头人、优秀人才及各种代表;
12.其他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常务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1.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主持;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会长)委托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2.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3.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的有关文件应在会前一周内发给与会人员;
4.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项提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充分讨论,通过表决作出决定。如遇紧急情况亦需由在京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作出决定;同时,必须书面告之其他未与会的常务理事;
5.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须通过回执请假,并对提交的讨论文件提出书面意见。如会前未收到回函,则按"弃权"处理;
6.非常务理事的学会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7.常务理事会会议后,应及时将会议纪要印发全体理事,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