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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洋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暂行)

 

(2025年3月21日中国海洋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第次会议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促进海洋科技创新与发展,激发海洋科学技术领域优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奖励在海洋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技术发明方面、科技进步方面取得的创新成果,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中国海洋学会特设立中国海洋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中国海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奖励方式。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令第782号(第四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科发奖202311号)和《中国海洋学会章程》(经中国海洋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四条 中国海洋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立下列子奖项:

(一)海洋自然科学奖;

(二)海洋技术发明奖;

(三)海洋科技进步奖;

(四)海洋科技成就奖;

(五)海洋青年科技奖

第五条 奖励范围:

围绕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务、海洋安全保障与权益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海洋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领域海洋科学技术基础研究、海洋科学技术成果创新和取得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和个人。具体奖励范围如下:

(一)海洋自然科学奖评选范围限定在海洋科技领域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科技成果。

(二)海洋技术发明奖评选范围限定在海洋科技领域中,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科技成果。

(三)海洋科技进步奖评选范围限定在海洋科技领域中,做出重大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成果。

(四)海洋科技成就奖评选范围限定在海洋科技领域中,对我国海洋科学基础研究或海洋工程技术研究做出突出贡献,表现特别突出,取得重大突破或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海洋科技工作者。

(五)海洋青年科技奖评选范围限定在海洋科技领域中,从事一线海洋科研工作,在海洋科学基础研究或海洋工程技术研究,取得突出创新性成果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中国海洋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一)海洋自然科学奖、海洋技术发明奖、海洋科技进步奖,授奖总数一般不超过当年申报数量的35%。海洋自然科学奖、海洋技术发明奖、海洋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其中,一等奖项目一般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12%,二等奖项目一般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23%。海洋技术发明奖和海洋科技进步奖已取得一等奖且申报等级为特等奖的项目,具有特别突出的重大海洋科技发现、技术创新、带动海洋行业科技进步的海洋科技成果,可以评为特等奖。各奖项特等奖获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项。当申报项目的水平达不到奖励等级时,可以空缺。

(二)海洋科技成就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名,当候选人达不到奖励要求时,可以空缺。

(三)海洋青年科技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10名。

第七条 海洋自然科学奖、海洋技术发明奖、海洋科技进步奖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特等奖20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特等奖15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

第八条 评审标准:

(一)海洋自然科学奖

1.在海洋科技领域,取得重要的科学发现,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为国内外学术界广泛公认和引用,对海洋科技相关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或者为海洋科技相关技术突破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海洋科技领域,取得较大的科学发现,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引用,对海洋科技相关学科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或者为海洋科技相关技术突破提供较大的理论基础,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 对原创性特别突出的重大科学发现,总体学术理论水平国际领先、对海洋学科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推动作用的成果,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海洋技术发明奖

1.在海洋科技领域,取得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核心技术拥有多项发明专利;主要技术有重要的自主创新,技术思路独特;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应用效果明显;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海洋科技领域,取得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主要技术有较大的自主创新,技术思路新颖;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接近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应用效果良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对原创性特别突出的重大技术发明,总体技术水平国际领先、经济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对海洋领域相关行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推动作用的成果,可以评为特等奖。

(三)海洋科技进步奖

1.在海洋科技领域,关键技术有重要自主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学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应用效果明显,成果转化程度或学术价值高;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海洋科技进步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海洋科技领域,关键技术有较大的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学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良好,成果转化程度或学术价值较高;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海洋科技进步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总体技术水平国际领先、经济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对海洋领域相关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巨大的成果,可以评为特等奖。

(四)海洋科技成就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2.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在海洋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重大原创性科学发现,建立新的科学理论或科学规律,产生重大国际学术影响,为推动海洋科技相关领域的学科发展作出重大突出贡献;或在海洋工程技术研发领域,突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出创新性成果,应用效果及效益特别显著,引领海洋科技行业技术进步,为推动国民社会经济相关产业发展作出重大突出贡献。

(五)海洋青年科技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2.在海洋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科学发现,产生一定的学术影响,为推动海洋科技相关领域的学科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海洋工程技术研发领域获得重要突破,取得突出创新性成果,应用效果及效益显著,为推动海洋科技行业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申报推荐条件及途径

第九条 中国海洋学会科学技术奖各奖项仅接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提名或组织推荐:

(一)中国海洋学会(总会)单位会员,每家单位原则上可直接提名各奖项1个。

(二)院士,每位院士可直接提名各奖项1个。

(三)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推荐工作。

(四)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教学单位、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有关单位以及中央企业,可组织推荐。

(五)经奖励委员会认定确认具体推荐资格的全国性涉海行业联合会、协会、学会,可组织推荐。

(六)经奖励委员会确认具有推荐资格的其它法人单位,可组织推荐。

(七)拟通过专家推荐的项目,须由与项目内容相关专业领域的三名以上正高级权威专家联合签名推荐。

第十条 提名条件:

(一)海洋自然科学奖、海洋技术发明奖、海洋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其研究成果应经过科技成果评价或鉴定等。

(二)海洋自然科学奖申报项目,应提供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代表性论文或论著;申报项目完成人应为提供代表性论文或论著的作者,并经过科技成果评价或鉴定等。

(三)海洋技术发明奖、海洋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其研究成果应经过两年以上的实际应用,证明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及推广性,并经过科技成果评价或鉴定等。

(四)海洋技术发明奖申报项目,应取得授权发明专利,申报项目完成人应为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五)海洋科技成就奖、海洋青年科技奖候选人为中国海洋学会(总会)个人会员,海洋自然科学奖、海洋技术发明奖、海洋科技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应为中国海洋学会(总会)单位会员,或第一完成人为中国海洋学会(总会)个人会员。

(六)海洋科技成就奖候选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海洋青年科技奖候选人年龄男不超过4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不得进行申报:

(一)在知识产权权属、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已获得海洋科技成就奖、海洋青年科技奖的个人,不得再次申报同一奖项;

(三)往年已申报过海洋自然科学奖、海洋技术发明奖、海洋科技进步奖,而未获得奖励的项目,如无实质性新进展,不得再次申报;

(四)凡已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社会力量设奖项目,不再被提名本奖;

(五)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申报材料,不受理申报。

第十二条 提交材料:

(一)申报与提名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各奖项相应的提名书及相应证明材料。提名材料要经完成人、完成单位、提名人及提名单位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科技成果评价或鉴定需出具科技成果评价或鉴定证明。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中国海洋学会设立中国海洋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及各奖项提名工作委员会。评选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中国海洋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有关院士、专家组成。各奖项提名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中国海洋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和学术工作委员会、青少年工作委员会、女科学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中国海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第三轮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评审海洋科技成就奖以及海洋技术发明奖、海洋科技进步奖特等奖;

(二)对海洋青年科技奖、海洋自然科学奖、海洋技术发明奖、海洋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二轮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中国海洋学会科学技术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各奖项提名工作委员会负责各奖项的第二轮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评审海洋青年科技奖拟获奖候选人,以及海洋自然科学奖、海洋技术发明奖、海洋科技进步奖拟获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

(二)向评选工作委员会推荐海洋科技成就奖候选人。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委员会和各奖项提名工作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奖励办公室(学会秘书处)承担。

奖励办公室(学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组织申报中国海洋学会科学技术奖;

(二)负责中国海洋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流程推进、形式审查、归档等工作;

(三)组织中国海洋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会议;

(四)开展评选工作委员会换届工作;

(五)承担评选工作委员会及各奖项提名工作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六)协助处理评审过程中收到的异议申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海洋科技成就奖、海洋青年科技奖、海洋自然科学奖、海洋技术发明奖、海洋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流程如下:

(一)形式审查:奖励办公室(学会秘书处)组织对申报人、申报项目的申报资格进行形式审查;

(二)第一轮评审:中国海洋学会相关分支机构经过网评,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第一轮评审结果(每家专业分会评选出各奖项不多于2名或2项);

(三)第二轮评审:一般情况下,提名工作委员会经过会评,采用逐一打分的方式评选产生第二轮评审结果,上报评审工作委员会。其中海洋科技成就奖评审出不多于3名候选人、海洋青年科技奖评审出不多于13名候选人、海洋自然科学奖、海洋技术发明奖、海洋科技进步奖均评审出当年申报总数前35%的项目;

(四)公示对第二轮评审结果中涉及的完成人、完成单位、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自然日;

(五)第三轮评审:通过第二轮评审的海洋科技成就奖候选人以及海洋技术发明奖、海洋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进入第三轮答辩环节。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经过会评,评选产生第三轮评审结果,评审结果需经2/3(含)以上到奖励委员会审核通过;

(六)评审结果:经学会领导批准后,向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发布。

第十八条 异议及处理。

中国海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各奖项的评审结果在学会网站、官方微信平台上予以公告。公示期为公告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凡属对评审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奖励办公室(学会秘书处)接收异议并通知候选人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由候选人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异议,第三轮评审之前未处理完异议的候选人及候选项目,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

第十九条 中国海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若评委是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则该评委退出该项目评审年度的评审工作;若评委是候选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在职人员,则该评委须在该项目评审时回避。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中国海洋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公开授奖,在学会网站、官方微信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会向海洋科技成就奖、海洋青年科技奖获奖人及海洋自然科学奖、海洋技术发明奖、海洋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奖项工作经费由学会自有资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本奖不收取申报人及申报单位的任何费用,但获奖人到颁奖地点领奖所发生的费用由获奖人或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中国海洋学会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继续推进获奖项目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应用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奖在授奖前应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申报中国海洋学会科学技术奖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获奖人及获奖单位,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励证书,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本奖。处理结果将在中国海洋学会网站和官方微信平台上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参与中国海洋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候选人、申报项目技术秘密者,将禁止其再参与学会科技奖评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洋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国海科字2013329号)废止。